一、本次所鉴定的特殊慢性病共计十种:即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糖尿病(具有相关合并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各种恶性肿瘤、脱髓鞘病、帕金森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肾移植术后、肝移植术后。
二、申报范围:
1、2008年鉴定合格的脑血管意外遗症、糖尿病、肝硬化、恶性肿瘤(指手术满3年、乳腺癌手术后需内泌治疗未满5年)、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发病未满三年且需要系统门诊治疗)、肾移植术后、肝移植术后的参保患者本次不再重新鉴定,下一年度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2、2008年鉴定合格的恶性肿瘤患者,如手术已满3年(乳腺癌经内分泌治疗已满5年)且未复发,本年不再享受慢性病待遇;如果术后满3年(乳腺癌术后经内泌治疗已满5年)且恶性肿瘤复发的参保人员,须重新申报。
3、2008年鉴定合格的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如发病已经超过3年,本年度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4、对于既往没有经过特殊慢性病鉴定的新发病患者,或者既往鉴定不合格,但目前病情恶化已经达到了本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参保职工,本次可报所患特殊慢性病(本年度所鉴定十种特殊慢性病种之一)的相应病种。
三、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按月份分段支付,即特殊慢性病全年应享受的待遇额度平均分为12个月支付,第个月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脑血管意外后遗症300元、糖尿病500元、肝硬化670元、恶性肿瘤420元、脱髓鞘病420元、帕金森氏病380元、尿毒症840元、肾移植术后4170元,肝移植术后及再生障碍性贫血根据每年支付额度的十二分之一予以支付。
四、特殊慢性病申报起始日期为2009年8月10日,截止日期为2009年8月28日。垂询电话:2419130、2419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