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卫生行风建设,强化卫生职业纪律,切实解决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黑龙江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和卫生部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卫生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医务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所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收受红包、回扣等问题包括:
(一)医务人员利用职业或职务便利,收受、索要或暗示索要服务对象钱物的行为。
(二)医务人员和科室利用采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耗材等商品以及利用介绍病人、开化验单等,以促销费、处方费、统方费、手续费、劳务费、宣传费、咨询费、开单费、提成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生产经销企业或本单位相关部门给予的钱物(包括获得的其它不正当的利益,如:接受境内外旅游邀请、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接受礼品和有价证券)的行为。
(三)医务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未经单位允许,擅自离开本单位从事各种诊疗和技术咨询活动的行为。
(四)医务人员和科室为谋取个人和科室的经济利益,隐瞒服务对象,为服务对象做不必要的诊治、检查、检验或增加不必要的服务项目,使服务对象增加经济负担、蒙受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建立“红包”、回扣报告上缴制度。医务人员收到主动赠送和给予的“红包”、回扣等,在24小时之内主动向上级报告并上缴或退回的,不视为违规。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并没有上缴和退回的,视为违规。
第五条 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坚持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建立和形成制度化、科学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制。紧密结合实际,针对人群的不同层面和不同岗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范围,广泛深入地进行改革开放的形势教育和救死扶伤、服务宗旨、法制观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及正反面典型教育。大力开展争先创优和“树立行业新风,创建文明行业”、“以病人为中心、优质服务”、“规范化服务”等活动。积极推进医院形象、医院旗帜、医院文化、医院理念等以精神文明为主要内容的医院建设工作。教育医疗卫生人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对纠正不正之风的重要意义、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对不正之风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第六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一)坚持实行纵贯服务过程、横贯服务领域的“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建立医德医风档案、卫生监督执法廉政档案和医德医风监督卡。
(二)继续推行医疗卫生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
(三)不断完善有关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的工作守则。要结合实际建立和执行有关纠正不正之风的“几个不准”或“几个严格禁止”、“几个必须做到”或“几个必须遵守”。
(四)全面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公示制。继续推行以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明码标价为主要内容的每日清单、明白卡制度,建立公开医疗卫生服务收费的措施和相应的咨询办法。实行患者选医生的制度。建立健全有关质量监控、医院评价和信息发布的各项措施。
(五)建立并公开举报措施和制度,形成畅通的投诉渠道和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办法。
(六)严格规范药品、医疗设备、卫生耗材招标采购行为,建立有效地防止招标采购中不正之风的措施。
第七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奖惩办法。要制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与工资、奖金、岗位、职称、职业资格等个人利益直接挂钩的奖励和处理处罚办法。建立的处理处罚办法,必须明确规定执纪执罚部门和相关领导责任,并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对查实的“红包”、回扣问题,处理要重、处罚要严。对经常有收受红包、回扣等不正之风问题反映,但难以已查证的,要实行诫勉谈话;对影响较大的,要通过评议和考核采取适当的处理办法予以解决(如,离岗培训、调离和调整岗位等);并要把已经确定的处理处罚办法报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开展监督检查和民主评议工作。
(一)对易于发生不正之风问题的岗位,必须建立有针对性的监督制约措施和必要的防范制度。
(二)在单位内部设置有关物价、服务质量和行风工作监督员,在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中聘请医德医风社会监督员。
(三)建立和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和民主评议行风制度,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民主评议行风工作。
(四)建立和实行定期问卷调查、走访、座谈和征求意见等制度,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定期组织卫生执法执纪人员、社会监督员、新闻记者进行明查暗访。定期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单位和社会各界及广大服务对象通报行风建设情况,建立主动与他们联系、听取他们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健全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措施,自觉地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五)续强化宣传社会、服务社会的措施。采取主动登门服务、上街义诊宣传咨询、下厂下乡扶贫解困、深入基层帮助服务对象解决困难和办好事,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建立有效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措施。
(一)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行业作风建设和纠正不正之风作为部门和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年度任务目标考核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二)须建立行风建设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领导组织的负责人必须由一把手担任,办事机构必须由相关部门联合组成。
(三)须建立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坚持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坚持一把手主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坚持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结合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总结。
(四)须建立行风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行风建设一票否决,制定切实可行的行风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行风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问题、造成一定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要逐级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完善处罚制度
(一)依据《黑龙江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在医疗服务活动中,医务人员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宴请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实行“一票否决”,其医德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较差”,其任职年度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不列入计算考核年限,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晋升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迟2年。医疗机构对连续2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人员,可作缓聘、低聘或解聘处理;有行政职务的医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免除其行政职务。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凡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如再次发生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医务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群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所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收受红包、回扣等问题包括:
(一)医务人员利用职业或职务便利,收受、索要或暗示索要服务对象钱物的行为。
(二)医务人员和科室利用采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卫生耗材等商品以及利用介绍病人、开化验单等,以促销费、处方费、统方费、手续费、劳务费、宣传费、咨询费、开单费、提成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生产经销企业或本单位相关部门给予的钱物(包括获得的其它不正当的利益,如:接受境内外旅游邀请、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接受礼品和有价证券)的行为。
(三)医务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未经单位允许,擅自离开本单位从事各种诊疗和技术咨询活动的行为。
(四)医务人员和科室为谋取个人和科室的经济利益,隐瞒服务对象,为服务对象做不必要的诊治、检查、检验或增加不必要的服务项目,使服务对象增加经济负担、蒙受经济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建立“红包”、回扣报告上缴制度。医务人员收到主动赠送和给予的“红包”、回扣等,在24小时之内主动向上级报告并上缴或退回的,不视为违规。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并没有上缴和退回的,视为违规。
第五条 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坚持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建立和形成制度化、科学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机制。紧密结合实际,针对人群的不同层面和不同岗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范围,广泛深入地进行改革开放的形势教育和救死扶伤、服务宗旨、法制观念、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及正反面典型教育。大力开展争先创优和“树立行业新风,创建文明行业”、“以病人为中心、优质服务”、“规范化服务”等活动。积极推进医院形象、医院旗帜、医院文化、医院理念等以精神文明为主要内容的医院建设工作。教育医疗卫生人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对纠正不正之风的重要意义、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对不正之风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第六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一)坚持实行纵贯服务过程、横贯服务领域的“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建立医德医风档案、卫生监督执法廉政档案和医德医风监督卡。
(二)继续推行医疗卫生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
(三)不断完善有关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的工作守则。要结合实际建立和执行有关纠正不正之风的“几个不准”或“几个严格禁止”、“几个必须做到”或“几个必须遵守”。
(四)全面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公示制。继续推行以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明码标价为主要内容的每日清单、明白卡制度,建立公开医疗卫生服务收费的措施和相应的咨询办法。实行患者选医生的制度。建立健全有关质量监控、医院评价和信息发布的各项措施。
(五)建立并公开举报措施和制度,形成畅通的投诉渠道和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办法。
(六)严格规范药品、医疗设备、卫生耗材招标采购行为,建立有效地防止招标采购中不正之风的措施。
第七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奖惩办法。要制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与工资、奖金、岗位、职称、职业资格等个人利益直接挂钩的奖励和处理处罚办法。建立的处理处罚办法,必须明确规定执纪执罚部门和相关领导责任,并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对查实的“红包”、回扣问题,处理要重、处罚要严。对经常有收受红包、回扣等不正之风问题反映,但难以已查证的,要实行诫勉谈话;对影响较大的,要通过评议和考核采取适当的处理办法予以解决(如,离岗培训、调离和调整岗位等);并要把已经确定的处理处罚办法报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开展监督检查和民主评议工作。
(一)对易于发生不正之风问题的岗位,必须建立有针对性的监督制约措施和必要的防范制度。
(二)在单位内部设置有关物价、服务质量和行风工作监督员,在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中聘请医德医风社会监督员。
(三)建立和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和民主评议行风制度,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民主评议行风工作。
(四)建立和实行定期问卷调查、走访、座谈和征求意见等制度,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定期组织卫生执法执纪人员、社会监督员、新闻记者进行明查暗访。定期向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单位和社会各界及广大服务对象通报行风建设情况,建立主动与他们联系、听取他们意见和建议的渠道,健全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措施,自觉地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五)续强化宣传社会、服务社会的措施。采取主动登门服务、上街义诊宣传咨询、下厂下乡扶贫解困、深入基层帮助服务对象解决困难和办好事,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加强领导,建立有效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措施。
(一)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行业作风建设和纠正不正之风作为部门和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年度任务目标考核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二)须建立行风建设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领导组织的负责人必须由一把手担任,办事机构必须由相关部门联合组成。
(三)须建立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坚持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坚持一把手主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坚持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结合业务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总结。
(四)须建立行风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行风建设一票否决,制定切实可行的行风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行风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问题、造成一定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要逐级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完善处罚制度
(一)依据《黑龙江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在医疗服务活动中,医务人员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宴请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实行“一票否决”,其医德考评结果直接认定为“较差”,其任职年度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不列入计算考核年限,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晋升薪级工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必须延迟2年。医疗机构对连续2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人员,可作缓聘、低聘或解聘处理;有行政职务的医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免除其行政职务。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凡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如再次发生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