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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人社函〔2011〕169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休医务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省直、中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
为贯彻职工退休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安置老弱残干部暂行办法》及《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对省直、中直各部门申请因病退休人员进行医务劳动能力鉴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国家机关公务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因病退休条件,即: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因病退休条件,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二、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当事人应向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因病退休申请,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劳动能力鉴定表》(表样附后,一式二份)及近期间医疗机构对当事人作出的原始诊断病历或病伤有关的医疗资料,一并装入附带线绳的档案袋中。上报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后,携带被鉴定人报送的医疗诊断资料,人事档案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劳动能力鉴定名册》,于2011年4月13日报省人社厅工资福利处。
报送资料地点: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楼政务公开服务大厅,联系电话:87130572,联系人:刘佳.医务劳动能力鉴定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三、收费标准
根据2010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10〕1号)规定,每人按300元标准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劳动能力鉴定表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劳动能力鉴定名册
注:本规定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人事科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劳动能力鉴定表
鉴定种类: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职务 | | |
参加工作时间 | | 疾病名称 | | 病伤时间 | | |||
鉴定人自诉病情症状: | ||||||||
基层单位意见 | 主管部门意见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医师鉴定意见 医务鉴定组成员(章:) 年 月 日 | ||||||||
注:1.鉴定种类需填写“病退医鉴”或“病休医鉴”。
2此表一式二份,医务鉴定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