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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院党政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机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强化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实现我院的办院目标提供制度保证,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的“三重一大”制度,是指中央纪委十六届二次全会提出的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三)医院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构,是指医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的程序,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二、医院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属医院党的建设和医疗、科研、管理等关系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均属于重大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作要求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2、医院办院方向、指导思想、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及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等;
3、涉及医院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有关政策;
4、全院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5、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医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6、专业设置、科室建设的规划和调整等;
7、医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调整;
8、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管理方面关系医院全局的重大问题;
9、医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10、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
11、涉及院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推荐;
12、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3、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党政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
2、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
3、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基本建设项目;
2、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等;
3、土地、房屋的购置、出租和转让;
4、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
5、重大活动事项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大额投资(5万元以上)、融资项目;
2、受捐赠的大额资金及实物;
3、预算外大额项目的资金使用。
三、集体决策的机制和规则
(一)集体决策机制
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院长办公会进行决策。
党委实行保证监督,讨论决定关系医院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1、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2、凡需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议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3、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如有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会议方可进行。不能出席,需向主持人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一体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4、院长办公会必需有半数以上人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做出重要决策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成员不能参加的,需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或建议。
5、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
6、集体决策决议事项,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在提交会议决议。
党委会做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委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应到会委员超过半数统一形成决定。按照党委《议事规则》的要求,对医院重大事项的审定,应以党委班子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做出最终决议。
院长办公会做出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院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的事项,院长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主持会议的院长作最后决定,但争议的意见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在讨论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征求院工会的意见。
7、凡前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的,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班子半数以上人员同意方可召开会议复议。
8、在讨论涉及本人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者的议题时,本人应予以回避。
9、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确定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10、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对泄密者追究责任。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检查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医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医院规定的招标程序进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办、院办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纪委、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五、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社会、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定程序,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决定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二)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三)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四)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而不及时报告,能够纠正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六、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是:集体领导责任、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对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